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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有關「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乙案

主旨:有關「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乙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409950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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