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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轉發公文-藥師法第19條及第43條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主旨:有關藥師法第19條及第43條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並奉 總統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61號令公布,敬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8日(100)署授食字第1000006148號、雲林縣衛生局100年2月23日雲衛藥字第1000004013號函辦理。
二、 藥師法第19條: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姓名、性別。(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三)「作用或適應症」(新增)。(四)警語或副作用。(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六)調劑年、月、日。又同法第43條: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修正之第19條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三、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95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