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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關於「健康減納鹽」之解釋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關於「健康減納鹽」之解釋函,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17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002號函、雲林縣衛生局100年3月23日雲衛藥字第1000006750號函辦理。
二、   案內產品氯化納含量為48.32+ -5%,低於一般原料鹽氯化鈉含量,並符合日本、紐西蘭、美國及大陸宣稱「減鈉」或「低鈉」食鹽之氯化鈉函量情形,故得以「減鈉」為品名及宣稱。
為避免腎病變患者經由案內產品攝取過量鉀,故該品應於包裝容器或包裝上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鉀之含量及警語:「腎病變者應咨詢醫師或營養師是否適宜使用」或同等義意之詞句。